来源:今日聊城
近期,山东省卫生厅发现,个别医疗机构向未取得《血站执业许可证》的机构采集、提供脐带血,违反《血站管理办法》,扰乱了脐带血临床采集管理秩序,损害了脐带血贮存者的利益。
目前,山东省卫生厅专门下发进一步规范脐带血临床采集工作的通知,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和蔓延,确保母婴安全。医疗机构只能向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设置,具备《血站执业许可证》的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采集、提供脐带血。
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必须为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二级以上妇产医院、妇幼保健院或综合医院,同时应符合《山东省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要求,经市卫生局审核、省卫生厅备案、并与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签订协议后,方可开展脐带血临床采集工作。
山东省卫生厅要求,各市卫生局和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、脐带血库的监督管理,坚决查处医疗机构为外省和我省未取得《血站执业许可证》的机构采集、提供脐带血的非科研目的的医疗行为。
对未在省卫生厅备案、未与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,将责令其停止采集脐带血行为。未取得《血站执业许可证》的机构擅自采集脐带血的行为,将依据《献血法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。